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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聚焦“五水共治”大会战 以“河长制”促河长治

   河长也拥有实权了,如发现问题不仅可以往上反映,还拥有对相关水域主管部门提请约谈、进行考核等职权。记者(10月29日)从舟山市治水办获悉,今年10月1日,随着国内首个关于河长制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河长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河长履职也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河长制进一步深化完善。

  “正如业内人士所言,《规定》的出台,其首要意义就是厘清了河长与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之间法定职责的关系。”市治水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以前更多的强调“河长”的责任,现在则明确赋予了河长的职责。权责相统一后,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激发河长履职的积极性,更为重要的是进一步形成了“五水共治”的合力。

  据该负责人介绍,《规定》率先对河长制的定义进行明确:是指在相应水域设立河长,由河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水域存在问题的体制和机制。同时,《规定》还明确了河长拥有对相关水域主管部门提请约谈、考核等职权;主管部门未按河长要求履行职责,将承担法律责任。

  “从以上几条不难看出,所谓河长制,不是由河长来替代主管部门行使日常监督检查职责的制度,而是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补充和辅助,推动和帮助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让“河长制”促河长治,《规定》明确赋予河长的职权,是对政府及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协调职权,某种程度上相当于让政府和部门多了一双发现问题的眼睛。

  随着《规定》的出台,舟山市对早已实行的河长制将作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据了解,舟山市党政垂范、全社会参与的四级“河长制”队伍已全面建立。截至目前,全市共有市级河长17名、区级河长79名、镇街级河长422名、社区村级河长463名;为依法打击涉水违法行为,全市各级公安部门按照全覆盖的要求,共配备河道警长765名。同时,舟山市还设立了5个市委市政府“五水共治”督查组,市委组织部抽调了430余名督导员;“河小二”“河老伯”“巾帼虹”“民间河长”“新居民护河队”等民间组织和团体活跃在全市的角角落落,成为岛城的护河神。

  有了队伍,关键在落实。为确保落实河长的职责,舟山市进一步深化河长制工作机制,建立起属地政府为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配合联动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和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及激励制度等。

  据了解,以《规定》为依据,舟山市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河长是河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在区域、流域、河道、水库的管理保护负责;属地政府是区域水环境治理、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河长决定的相关决策、部署,承担河库治理、保护和管理职责;相关部门协助河长工作,负责河长的联络工作,督促河长决策、部署的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协助属地政府推进治管护工作。

  治水贵在长治,河长重在履职。确保“河长制”促河长治,舟山市对河长的考核奖惩与年度考核相挂钩,倒逼河长履职。据介绍,各级治水办一方面借助现代化技术,通过手机APP确保河长的巡河率,并在信息平台每月通报;另一方面,相关部门通过水质监督数据实时分析河道水质变化情况,以此督促河长履职。同时,舟山市还通过河长公示牌,将河库水体情况、各级河长警长情况、治管护要求等公示于民,接受群众监督。

  “通过一段时间的巡河督促,各级河长已形成了自觉巡河及时巡河的习惯。街道干部下村必巡河,村干部上班第一件事即是巡河。”市治水办的该位负责人告诉记者,APP显示的巡河率一开始仅20%多,至今已接近90%。

  每一段河道、每一条河都有负责人,出了问题有的放矢,避免了互相推诿卸责情况的发生,舟山市的“五水共治”尤其是今年剿劣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据统计,今年以来舟山市4247处水体中,426处水体劣V类小微水体治理项目已完工并销号;剿劣六大工程重点任务及项目进展顺利,其中河库清於、工业整治、保留养猪场智能监控、雨污混排口整治等4项重点工程均提前完成省定年度任务,完成治污投资9.34亿元,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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